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羣倫表示,稅捐稽徵法原已明定,如果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或爲經濟弱勢者,不能在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款的情況下,得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本次修法放寬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或經稅務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款等情況,也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分期繳稅。
本項分期繳稅新措施,除本稅外,包括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等皆可申請分期繳納。不過,適用新措施的案件,分期納稅期間不得超過三年,且針對本稅及滯納金的部分應加計利息,計息方式是自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另外,就特定金額,個人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200萬元以上的應納稅款,稅務機關也可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戴羣倫提醒,屬於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僅限於所得稅纔可主張分期繳納,其他稅目例如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等,均無法適用。
至於「財務困難」應如何認定,以綜所稅來說,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配偶,若有任一情況,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即可適用,像是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依社會救助法領取急難救助、減班休息實施期間佔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二個月、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等任一種。
以營所稅而言,營利事業若有任一情況,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繳稅款即可適用,像是連續四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連續四個月收入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也適用)、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
另外,財政部分期繳稅規定也明訂經稅務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款,是指每次遭稅務機關覈定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前述補徵的鉅額稅款,不限於所得稅纔可適用,其他稅目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也都能夠主張申請分期納稅。
戴羣倫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分期納稅,經稅務機關覈准後,不得再以同一事由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於受理納稅義務人申請案件時,會依應納稅額的多寡酌情覈准分期繳納的期數。納稅義務人應於分期期限內納稅,以免遭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